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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人上书要求撤销上调燃油税

12缸·2015-01-19 08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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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网易财经消息,1月17日,有8位职业不同的公民发起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、国务院发起建议书,称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此举“严重违反了法律、法规规定”,提出应依法“撤销其调增消费税税率(额)的枉法决定”。

据介绍,该联合活动发起人职业包括学者、律师、退伍军人、企业人员等。目前发起人在通过邮箱、手机短信等形式征集联署签名,签名人信息包括姓名、所在地区以及职业。据介绍,该联合活动发起人职业包括学者、律师、退伍军人、企业人员等。

据该联名活动的一位发起人潘甘平介绍,截至目前,其单个人已经收到200多名来自各个职业的联合署名支持,分别来自教师、律师、媒体工作者等各个职业。

潘甘平表示,发起联名建议撤销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三次提高成品燃油消费税决定,是出于公民个人对该问题产生的共鸣,无任何组织参与其中,其强调是“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依法、有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之权利的正义之举,有着广泛的民意基础”。

资料显示,2015年1月12日24时起,成品油价格迎来第十二次下调,但在12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《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》规定,自1月13日零时起汽、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分别提高0.12元和0.10元,折合每吨影响汽、柴油价格分别少降215元和150元。

而此前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已两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。在2014年11月28日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将汽油、石脑油、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提高0.12元人民币/升,因为消费税上调,且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与成品油应降价金额相当,当时国内油价不涨不跌,市场预期的油价“九连跌”落空;2014年12月12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再度提高汽油、石脑油、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0.28元至1.4元/升,当时油价跌幅减小。

联名建议书指出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“全然不顾亿万人民对油价下降的期盼,不顾经济下滑趋势下企业的沉重负担,对关系亿万人民利益的增税事项,未征求公民或他们的代表意见,仅下发一纸通知”,就于2014年11月28日、12月12日和2015年1月12日连续三次大幅提高成品油消费税,导致两次油价调整幅度没有到位,一次油价未作调整。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,汽油消费税提高了52%,柴油消费税提高了50%;消费税税额在成品油价格中的比例占到了45 %。


【关于撤销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3次提高成品燃油消费税决定的建议书】

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、国务院:

根据国务院《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》(国发〔2008〕37号)及国家发改委制定的《石油价格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规定,我国石油产品销售价格实行“与国际原油价格接轨”的原则,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%时,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。这一办法实施6年来,我国成品燃油的价格持续飙升,最多时段如2013年成品油连续提价7次,广大消费者都依法承受,没有怨言!

2014年下半年以来,国际石油价格持续下跌,每桶原油跌破50美元。因此,大幅下调我国成品油价格、减轻广大用户长期背负的经济负担成为众望所归、民意主流。

但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全然不顾亿万人民对油价下降的期盼,不顾经济下滑趋势下企业的沉重负担,对关系亿万人民利益的增税事项,未征求公民或他们的代表意见,仅下发一纸通知,就于2014年11月28日、12月12日和2015年1月12日连续三次大幅提高成品油消费税,导致两次油价调整幅度没有到位,一次油价未作调整。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,汽油消费税提高了52%,柴油消费税提高了50%;消费税税额在成品油价格中的比例占到了45 %,以致百姓纷纷提出“我们究竟买的是油,还是税”的强烈置疑。

我们认为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三次大幅提高成品燃油消费税,严重违反了法律、法规规定,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,应立即纠正,予以撤销并返利于民!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第八条规定,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和税收制度只能制定法律。税收涉及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,税收立法权毫无疑问地专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。又据国务院《消费税暂行条例》第二条规定,消费税税目、税率的调整,由国务院决定;《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》第二条第(一)项第3目和第(二)项第1目、第3目、第5目规定,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,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、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;实行成品油税费改革,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,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,柴油、燃料油、航空煤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.8元;国家控制石油产品的价格上涨而不控制价格下降;对石油产品价格的调整与控制,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职权,而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职权。
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三次大幅提高成品油税赋的行为,不仅影响广大消费者的经济利益,而且将导致国内企业的成本高于国外企业,从整体上削弱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,从而影响国家利益。

综上所述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在国际石油价格持续大幅下跌的情势下,在短短的45天时间中连续三次大幅提高成品燃油消费税的举措,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,超越职权,严重侵害了亿万人民和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,也不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,依法应撤销其调增消费税税率(额)的枉法决定,将依据该枉法决定向消费者多收的税费返还给消费者,责令其向全国人民赔礼道歉,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。

我们强烈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、国务院高度重视此事,依法查处此事,并将查处情况向全国人民公布!!!

建议发起人签名:

潘甘平 浙江湖州 学者

邹丽惠 福建福州 律师

许思龙 云南昆明 律师

吴 淦 福建厦门 公民

余洪明 福建厦门 企业人员

戴振亚 福建厦门 企业人员

叶志鹏 辽宁沈阳 退伍军人

杨名跨 云南昆明 律师

(发起人共8人)

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七日

本文引用自网易财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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